最新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最新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一、纳税人及征税范围
1. 纳税人:房产税的纳税人为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自用房产和出租房产。
2. 征税范围: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税率和计税依据
1. 税率: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根据房产价值和用途的不同,分为0.5%~1.2%的税率。具体税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2. 计税依据: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为房屋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的租金收入。对于自用房产,以房屋的计税价值为计税依据;对于出租房产,以房屋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三、减免税和抵免规定
1. 减免税:为了鼓励合理使用房产资源,减轻纳税人的负担,对一些特殊情况给予减免税的优惠。如: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等。
2. 抵免规定:为了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节能减排,对于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期限
1.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房产税按年征收,按月缴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房屋出场的当月。
2. 纳税期限:纳税人应当于每月终了后7日内申报缴纳当月应缴纳的房产税,并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
五、征收管理
1. 征收机构:房产税由当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2. 征收方式:房产税以货币形式征收,对于不能以货币形式征收的房产,可以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其他征收方式。
3. 征收程序:纳税人应当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及时报送有关资料和报表,并按照规定缴纳房产税。
4. 监督检查:当地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房产税征收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和处罚。
六、附则
1.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当地税务机关负责解释。
2. 本细则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